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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事项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一)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1)有符合规定的企业分支机构名称;(2)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在个人独资企业住所以外的;(3)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超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范围。

办理材料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4.企业住所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4.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新的企业住所证明。

5.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4.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5.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5.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6.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五)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

4.变更负责人的,个人独资企业提交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6.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流程

提交材料--窗口审查--窗口审批--打印证照或决定文件--通知取件

个人独资企业(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流程图.doc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
办事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16255;投诉电话:0778-8218667

适用范围: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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