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事项名称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设定依据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94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2012年9月23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根据2013年9月6日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申请条件

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规定,审批条件:

(一)用人单位聘用台港澳居民的岗位要求   

用人单位聘用台港澳人员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且内地暂缺适当人选的岗位。即:一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在辖区内招聘不到所需人员的证明;二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进行公开招聘三周以上,仍招聘不到所需人员。 

(二)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应具备的条件

1.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2.身体健康;
  3.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4.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办理材料

用人单位委派办理申请的本单位工作人员,需提供盖有本单位印章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本人居民身份证;用人单位委托其他人员办理的,需提供盖有本单位印章的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一)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由聘用单位填写,每表一式二份。经批准后,由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聘用单位各执一份);

2.台港澳人员的履历证明(本人填写,以中文为准,聘用单位盖章证明);

3.聘用意向书(由聘用单位出具,如聘书、任命书、委任书、决定等)或聘用单位与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4.拟聘用台港澳人员的报告(由聘用单位出具,说明聘用原因和受聘者的有关条件);

5.台港澳人员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6.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7.台港澳人员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学历证明、技能资格证明或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2年以上经历的证明);

8.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2~8项材料各一份。5-8项原件经核对后退还。

9.台港澳人员近期同底二寸免冠半身照片四张。

(二)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延期

用人单位如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外国人在本单位工作,应在其就业证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就业延期申请。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

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延期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台港澳人员就业延期申请表》(原件一式3份,由本人签字,相应位置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台港澳人员就业延期原因的报告(由聘用单位出具并盖章,说明延期的理由);

3.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该证延期页用完的须提供外国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1张,规格为2寸,用以制作新证;

4.台港澳人员《暂住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聘用单位与台港澳人员签订的新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用人单位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或外企驻当地代表机构等用人单位提供登记证,其他类型的用人单位提供有关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doc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许可申请和备案登记表.doc

办理流程

提交材料—窗口审查材料—窗口受理—股室核查—局领导审批—窗口发文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审批流程图.doc

办理地点 罗城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办证服务大厅
办事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12122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适用范围:申请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实施对象有以下人员:

(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
(三)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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